主旨:檢送「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110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報送時程表1份,請查照並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8月12日總處給字第110002654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二、為辦理110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作業,本市公教人員(含技工、工友、駕駛)請依「子女教育補助表」相關規定,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如屬預借者,請於本(110)年10月底前完成核銷,逾期未核銷者,應於薪津扣回。另本府退休公教人員符合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規定得比照現職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者,請依上開規定及期限,向原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三、為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請各機關學校應告知申請人,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並確實查核子女教育補助之申請人,是否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請依實際作業需要,通知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人至差勤系統填報「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並由各該機關學校承辦人協助彙整造具「子女教育補助費清冊」(職員與技工、工友及駕駛請分別造冊),並至「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列印核銷清冊,據以辦理核銷事宜。
五、檢附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