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9月23日新北教政字第1091817926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新制已上路,修法重點之一,係原則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間為補助交易行為,但符合利衝法第14條第1項但書規定,例外允許交易或接受補助。惟或雖符合該法例外允許的規定,部分仍有表明身分關係之義務。
三、為配合旨揭法令,且避免申請人因不諳法令而遭受裁罰,各機關及學校若有辦理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捐)助業務,請於申請表格文件,增列相關說明: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關係人申請補助前,應事先主動在申請補助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違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申請補助者如符須表明身分者,請至本府政風處網站陽光法案下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列。
檢送市府政風處製作本法宣導簡介及「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服務或所屬機關進行交易或申請補(獎)助注意事項自行檢視表」1份,請參考運用(附件1)。
四、檢附上開市府函影本1份(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