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本局112年度廉政暨安全維護會報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規定,原則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餽贈財物,例外得予接受者,仍需以「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前提,同仁受贈財物之際,應審慎評估是否會引發外界不當聯想,避免誤解為小額之饋贈即可逕為收受,並落實廉政倫理規範,恪守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往來之互動倫理。
三、場地租借應依相關收費標準收費,並經範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機關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如未依收費標準收費,可能衍生觸法疑慮。 四、如遇有廉政倫理事件,應確實辦理登錄,以維護自身權益及機關形象,登錄表(如附件)置於本局官網-便民服務-廉政服務-廉政倫理規範項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