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9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136002015A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其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請各校於依規定核准後,確實依本辦法及本局110年8月26日新北教人字第1101565149號函報送本局備查。 三、請各校審酌教師申請提前復職之「實際需求」、「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提前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屬實,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 四、另為避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之爭議,以及其他留職停薪認定疑義,請各校依本辦法及本局111年2月25日新北教人字第1110359888號函辦理,以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權益及落實相關審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