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修正後之「新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作業要點」,並自110年4月7日生效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0年4月8日新北教人字第1100656677號函辦理。
二、揭要點第五點、第五點之一、第十二點,業奉市府110年4月7日新北府教人字第110055331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配合教師法修法,酌作文字修正。
為有效推廣原鄉文化及特色,且考量原住民族教育法立法意旨係為輔導原住民族學生適應學校生活,減少因文化差異而造成之學習困難,提高其學業成就,於原住民優先介聘作業中,如原住民自治區學校開缺,以具該地區主要原住民族別身分之教師優先辦理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