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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at3193 - 人事室 | 2023-12-27 | 點閱數: 82

說明:

一、依據教育基本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第1項)教育應本中立原則。(第2項)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因應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於本(112)年11月7日公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公告選舉事項,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112年11月7日)起至投票日(113年1月13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四、另依銓敘部103年9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33889109號書函略以,所稱辦公、活動場所係指供機關學校固定辦公或處理公務之場所;於選舉期間,機關自不得同意身著競選背心之公職候選人進入辦公及活動場所進行造訪,如公職候選人僅是洽公,自無庸禁止其進入,惟應請其脫掉競選背心,又如機關係單純辦理各項活動,而受該活動邀請之公職候選人(不論是現任民意代表或現任長官)未穿戴公職候選人競選徽章、服飾或攜帶旗幟,且未有造勢、拜票之意,即不生違反中立法之疑義,然主辦單位仍宜先行提醒該公職候選人不宜有任何造勢、拜票行為,以避免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

五、另,機關學校場地開放時段,請學校秉持公平公正處理原則,若符合機關學校場地租借規定,將機關學校場地租借予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尚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至租借場地之管理人員,如僅於租借場地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辦理活動時,基於職責所在單純從事場地設備操作工作,屬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第1項所稱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自不生違反行政中立之問題。另各機關學校辦理場地租借請落實充分審查、落實執行及加強督導。

六、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七、請各機關學校利用集會或適當機會,宣導行政中立及民主法治理念。為利各機關學校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相關行政中立法釋示及問答集可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查參,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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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6日 3時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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