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0月14日新北教人字第1091926277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爰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該類型案例、可資援引之CEDAW條文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案;另就民眾部分,採Q&A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CEDAW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三、請各機關學校將旨揭資料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109-112年)」,對所屬人員與民眾教育訓練及宣導,並將CEDAW指引及案例(民眾版)上載於相關申請(訴)及性別平等網頁;民眾於主張權利(含申訴、陳情)時依其所述事實,主動告知申請(訴)民眾得引用CEDAW或一般性建議及現行法規適用原則主張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