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4592A號函辦理。
二、考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兼任主管職務教師出缺、請假、留職停薪期間,其代理人(身分為教師)係代理其行政職務,並參酌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學術研究加給之定義,有關代理人(身分為教師)學術研究加給宜依代理人本職支領之。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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