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對象 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府主管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有資訊資賦優異潛能之國小三年級至高中職三年級學生。
※鑑定安置作業方式與相關說明: (一)受理對象:國小三年級至高中職三年級學生。
(二)審查標準: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20 條,審查原則 及 採認獎項詳見附件三 ,由本府鑑輔會綜合研判之。
(三)申請費用:免申請費。
※詳細說明請參考附件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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